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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商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06-20  点击:

    天津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使全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规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二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承担者,是教书育人的主力军,全校要尊重教师,真正做到“民以尊教为荣,师以从教为乐”。

     

    第三条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教师明确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是深化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学校培养的人才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全校从事各层次、各科类、各环节教学工作的教师,是检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教师履行规范职责要求的情况将作为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对教师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第六条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已,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第七条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以对国家、社会、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教学工作。

     

    第八条要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刻苦钻研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九条认真学习、研究教育理论,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注意引进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条优化教学过程,积极参加教研室、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并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以新的研究成果不断充实教学内容。

     

    第三章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教研室(课程组)的领导下择优推荐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定授课计划。

     

    第十二条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以及受到学生尊重的权利。

     

    第十三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指导学生的学习、论文,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改革的要求有权提出教改方案,经二级学院(教学部)及教务处认可后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十六条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根据需要申请开设新课。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教学督导,承认《天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积极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承担的基本职责:

     

    第二十四条依照教学计划,负责选用或编写符合所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具有较高水平与一定特色的适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经二级学院(教学部)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或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负责所授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组织、改进和基本建设。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内容,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及讲稿,积极探索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负责所授课程的辅导、课堂讨论、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按质按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的讲授。

     

    第二十七条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参加任课单位召开的教师座谈会,主动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联系,了解学生基本情况,共同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教学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九条按要求给学生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与讲评。

     

    第三十条课程结束,进行课程考核,按要求进行阅卷,进行成绩统计、试卷分析,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负责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及学校主管部门通报,共同解决好教学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二条按时上、下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或随意增减课程学时。

     

    在实验教学中教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明确本实验课的总体安排及每个实验的目的、要求及实验内容。

     

    第三十四条认真准备实验,预先检查、调试实验设备、仪器及药品的准备情况,重要实验应提前预做。

     

    第三十五条实验课上课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严格把关。讲解实验要求要简明扼要,实验中应仔细巡视学生的操作情况,认真指导并及时纠正错误,不得离开实验室或做其它无关事情。

     

    第三十六条按时上实验课,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动实验课时间或增删实验项目。

     

    第三十七条认真及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对抄袭、涂改实验数据,不认真做实验的学生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重做。

     

    在实习教学中教师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根据实习环节的目的要求,制定实施大纲,并负责向学生宣讲。

     

    第三十九条做好各关键环节的指导工作,要保证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十条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培养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

     

    第四十一条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与生活,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

     

    第四十二条与实习单位搞好协作关系,指导学生在实习中学知识、受教育、做贡献。

     

    第四十三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实习要求,严肃认真地评定学生成绩。实习结束时,参与组织汇报交流工作,并做出指导工作小结。

     

    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中教师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参与编写选题指导、选题目录,供学生进行选择。

     

    第四十五条指导学生确定题目,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提出具体的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对多人承担的题目,应让他们既参与总体方案论证,又有符合工作量要求的独立完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审定学生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严格要求学生。

     

    第四十七条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外文资料翻译的审阅工作。

     

    第四十八条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并写出评语。

     

    第四十九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评定成绩。

     

    第五十条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课堂教学环节基本要求

     

    课前准备

     

    第五十一条教学大纲是教师备课的指导性文件,是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大纲,明确所教专业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在遵循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活动,可以灵活处理教材内容和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重大教学方法改革应有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要了解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处理好先行课与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努力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或遗漏。

     

    第五十三条教材是教师备课、讲课的主要工具,教师课前必须精选教材,选择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体系,注意突出“三基",合理精选内容,分清重点、难点,并制定出授课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教案要目的明确,体现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的优化组合、教学手段的选择使用。讲稿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分章节或专题撰写,注重收集、积累国内外最新学术成果及典型实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第五十五条课前应到相关二级学院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恰当地安排教学内容和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因材施教。

     

    第五十六条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演示实验、课内实习、电化教学及CAI教学等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积极参加教研室(课程组)的教学研究活动,参加集体备课,统一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五十八条主动接受教研室(课程组)、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教务处对教学情况的检查。

     

    课堂教学

     

    第五十九条讲课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与广度,讲清教学内容中的重点与难点。

     

    第六十条讲课要讲究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讲课艺术,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六十一条讲课力求语言表达准确、简炼、生动,要讲究板书艺术,做到板书规整、层次清楚、设计合理。使用CAI课件要直观、生动,符合课堂教学规律。

     

    第六十二条要随时注意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讲课中进行调整,讲求教与学互动沟通。

     

    第六十三条尊重学生,严格要求,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效果。

     

    第六十四条严格执行课程表、授课计划,不擅自调、停课或减少教学内容、降低教学要求;不迟到早退。

     

    第六十五条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注重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实事求是地评述各种学术思想和学术观点,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第六十六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和开发智能的重要环节,应根据课程特点合理安排,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师要根据课程讲授需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习题课的习题要精选,要选择易暴露模糊概念、引起争论、开阔思路、加深理解、能够达到典型综合训练的多种类型的题型。

     

    第六十七条课堂上教师主要起诱导、启发学生解题思路的作用。要求学生做的题,教师必须事先做出正确解答。

     

    第六十八条讨论课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讨论题目为课程基本内容中理论性、综合性较强且可以激发学生深入思考和尽可能联系实际的题目。题目要在讨论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做好准备。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要重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辅导答疑

     

    第七十条及时了解、认真研究学生所反映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按时作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七十一条遵照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的指导、进行具体帮助,以达到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对在本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要提出进一步提高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辅导答疑要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进行,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对共同性的问题,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

     

    第七十三条在辅导答疑时要有计划地安排质疑,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四条公布辅导答疑的时间、方式。

     

    作业(含实习报告)

     

    第七十五条教师要按课程要求,明确提出作业内容、次数及交作业时间。

     

    第七十六条课外作业应包括多种类型,以基本训练的题目为主,提高型的题目不宜过多,要搭配得当。课外作业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符合中等程度学生的水平,防止作业负担过重。

     

    第七十七条按时批改作业。共同基础课作业批阅数量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50%,其它课程应全数批阅。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负责,不能只打符号。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鼓励。

     

    第七十八条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好书面记载,按规定记入学生平时成绩。对抄袭作业的应予批评教育,并以缺交作业论处。缺交作业达本门课程应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

     

    课程考核

     

    第七十九条所学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要严格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考程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用其他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卷面成绩占70%,如需调整比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每门课程最后评分结果应符合正态分布。

     

    第八十二条测验在课内随堂进行。

     

    第八十三条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综合考虑深度和广度,并注意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运用教学评价技术进行科学命题,注意试题的有效性、难度等指标。

     

    第八十四条试题在使用前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密者将被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十五条考前任课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复习,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和出复习题,要严格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凡不合格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

     

    第八十六条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规定。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或有违纪、作弊苗头的考生,应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警告无效者,取消考试资格。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物证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对作弊主要情节做出明确记载,及时上报处理。

     

    第八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在教研室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评阅试卷,原则上于考后三天内完成阅卷、成绩登统工作。考试试卷交所在的二级学院(教学部)建档保管。

     

    第八十八条教师要坚持评分标准,不得随意增分或减分。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教务处有对阅卷和评分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认真总结教和学中存在问题,并主动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有关人员反馈。

     

    新开课与开新课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条具备教师任职资格,对所开课程,必须经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助教或听课)。

     

    第九十一条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和重点、难点,认真备课,做好开课准备。

     

    第九十二条上课前必须经过试讲,经二级学院(教学部)评议通过后,方可正式上课。

     

    第九十三条新开课教师在结束第一轮主讲任务后,教研室应对其开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教师开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四条该课程确系专业发展需要或学生知识结构所必需,教师应对这一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有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九十五条能提出符合要求的教学大纲和适合学生使用的教材或参考书。

     

    第九十六条认真备课,编写出较详细的教案,通过教研室组织试讲、评议,能达到开课要求,经二级学院(教学部)批准后方可开课。

     

     

     

    制定时间: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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